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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甘南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1-12-23 11:35:4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甘南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办法》共十三条,包括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奖励标准及金额、不奖励情形、举报人保护、举报工作监督等。

线索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从以下情形考虑:

“生态”类案件范围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类案件范围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资源”类案件范围包括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等受到破坏的情形。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由国家权力机关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违法审批许可等。

第二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必要时,聘请涉案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被聘请的咨询顾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专家意见书。咨询费用每案每人2000元-5000元,由聘请专家的人民检察院支付。

举报条件

第三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州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举报途径

第四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941 -12309

(三)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105270985@qq.com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及金额

第六条 奖励由县、市检察院向州院申报,由州院核实后每年审批一次。

第七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甘南州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0元-5000元。

不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匿名举报的;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保护

第十一条 应当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举报人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举报工作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甘南州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